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2021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将第十八条中“租赁期间,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必须经对方同意。”修改为“租赁期间,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四)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改为“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转租人”修改为“承租人”,“受转租人”修改为“次承租人”。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删去“公安消防”。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
(三)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发现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三、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2021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将第十八条中“租赁期间,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必须经对方同意。”修改为“租赁期间,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四)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改为“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转租人”修改为“承租人”,“受转租人”修改为“次承租人”。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删去“公安消防”。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
(三)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发现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三、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