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2021年9月29日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转租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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