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0号

2021年9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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