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21年7月29日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7月19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食盐定点生产资质)
  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未取得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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