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2014]1号
2014年1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节约优先战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速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强化规划引导。按照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要求,实施好新一轮《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类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所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各开发园区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节约”的要求,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编制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推行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预申请用地计划。用地预申请书中要注明项目用地的位置、规模、用途、投资强度和建设周期等内容。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区县政府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各区县预审通过的项目用地,经营性项目一次性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和所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区县政府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位置、地类、规划条件、效益、拟出让价格等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不得组织农转用征收报件。市中心城区根据项目所处位置,分别由屯溪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文化长廊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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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2014]1号
2014年1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节约优先战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速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强化规划引导。按照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要求,实施好新一轮《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类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所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各开发园区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节约”的要求,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编制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推行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预申请用地计划。用地预申请书中要注明项目用地的位置、规模、用途、投资强度和建设周期等内容。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区县政府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各区县预审通过的项目用地,经营性项目一次性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和所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区县政府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位置、地类、规划条件、效益、拟出让价格等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不得组织农转用征收报件。市中心城区根据项目所处位置,分别由屯溪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文化长廊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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