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7]66号

2017年11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精神,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农村进城务工和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出现大量农村留守儿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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