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69号

2016年7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机制,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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