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2002年3月7日

(1992年12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发生,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尘肺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其范围包括矽肺和煤工、陶工、电焊工、铸工、石墨、炭墨、石棉、滑石、水泥、云母、铝等尘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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