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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