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2009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2009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2009年修订)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009年5月20日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修正,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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