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5号
2021年4月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豪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相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现决定:
一、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项修改为:“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项中的“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修改为“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5号
2021年4月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豪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相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现决定:
一、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项修改为:“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项中的“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修改为“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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