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21年3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

  二、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在第三条“业主自治”前增加“党建引领、”。
  (三)将第五条第五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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