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21年3月29日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调度与供水
第六章 用水与节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淠史杭灌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灌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灌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淠史杭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灌区工程供水的受益区域,包括淠河灌区、史河灌区、杭埠河灌区。
灌区工程是指渠首枢纽(横排头、红石嘴)、进水闸(梅岭、牛角冲)及其以下引水、输水、蓄水、提水、排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灌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灌区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灌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省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的有关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电力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灌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灌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灌区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灌区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应当统一制定规划。灌区规划包括灌区综合规划和灌区专业规划。
编制灌区规划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生活生产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灌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灌区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灌区专业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灌区综合规划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涉及灌区工程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
第十条 省及灌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灌区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规划。
第十一条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渠以下渠道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机制。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21年3月29日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调度与供水
第六章 用水与节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淠史杭灌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灌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灌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淠史杭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灌区工程供水的受益区域,包括淠河灌区、史河灌区、杭埠河灌区。
灌区工程是指渠首枢纽(横排头、红石嘴)、进水闸(梅岭、牛角冲)及其以下引水、输水、蓄水、提水、排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灌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灌区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灌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省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的有关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电力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灌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灌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灌区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灌区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应当统一制定规划。灌区规划包括灌区综合规划和灌区专业规划。
编制灌区规划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生活生产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灌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灌区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灌区专业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灌区综合规划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涉及灌区工程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
第十条 省及灌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灌区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规划。
第十一条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渠以下渠道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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