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此文件中《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年3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