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年修订)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年3月26日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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