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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2010年9月29日
(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2010年9月29日
(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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