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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上证发〔2025〕1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1]9号
2021年1月29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审核、发售认购、上市交易、收购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及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上市交易以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的挂牌转让等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等业务参与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活动,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等业务参与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基础设施基金的收购及基金份额权益(以下简称份额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和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本所会员应当加强基金投资者保护,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基金投资。
投资者买卖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所依照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定、上市(挂牌)协议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等,对业务参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的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确认程序
第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由本所审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第九条 基础设施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本所挂牌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本所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拟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对拟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与运营管理机构为同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但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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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上证发〔2025〕1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1]9号
2021年1月29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审核、发售认购、上市交易、收购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及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上市交易以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的挂牌转让等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等业务参与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活动,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等业务参与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基础设施基金的收购及基金份额权益(以下简称份额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和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本所会员应当加强基金投资者保护,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基金投资。
投资者买卖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所依照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定、上市(挂牌)协议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等,对业务参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的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确认程序
第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由本所审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第九条 基础设施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本所挂牌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本所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拟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对拟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与运营管理机构为同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但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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