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此文件中《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此文件中《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二、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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