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010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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