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此文件中《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水文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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