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20年6月12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对《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合并修改,作为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督、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五)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20年6月12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对《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合并修改,作为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场监督、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五)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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