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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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2003年5月23日

(2003年5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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