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明政文[2013]281号
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以前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发现其中53份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再继续执行:(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三)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笋竹经营管理和统一税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1]69号)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85号)
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224号)
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三明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2]162号)
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计征价格及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3]41号)
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61号)
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三明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3]117号)
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4]3号)
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明政文[2013]281号
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以前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发现其中53份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再继续执行:(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三)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笋竹经营管理和统一税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1]69号)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85号)
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224号)
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三明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2]162号)
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计征价格及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3]41号)
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61号)
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三明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3]117号)
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4]3号)
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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