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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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明政文[2013]281号),此文件不再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03]61号

2003年5月19日

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市属各企业:

  为增强市级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市直各类企业加快发展

  1、新办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新增项目自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50%,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企业发展。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中10%用于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有关人员。

  新增项目中,属生产性项目的由市经贸委认定,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委认定。企业新增项目投产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单独核算,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部门认定、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核定(下同)。

  2、继续支持在市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发展。对中央、省属企业的新增项目,采取对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的办法,按企业当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增长超过市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增长幅度以上的增长额的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经营者(董事长和总经理)。

  3、市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扶持市直主导产业和成长型企业,同时鼓励企业申请国家、省各项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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