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京政发[2013]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2]23号

2002年8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为发挥首都人才聚集、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区域创新能力,加快知识型服务产业发展,提高首都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并经认定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颁发《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四条 国内组织、个人在京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应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研发机构可以按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条 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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