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2020年3月31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11月为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2020年3月31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11月为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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