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12年1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删除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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