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自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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