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47号
2001年1月1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第47号
2001年1月1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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