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365号

2002年10月14日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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