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颁布并实施,根据2008年1月8日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颁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教学、经营、使用计算机以及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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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颁布并实施,根据2008年1月8日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颁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教学、经营、使用计算机以及从事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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