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019年9月25日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第一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创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增进知识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者向市场推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主创新应当坚持在开放中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有效集聚,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促进地区之间自主创新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统筹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促进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提升,推动创造原创性成果。
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设立有关基金。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创新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并主动对接相关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组织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适当的科研组织形式和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创新领域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广东省实验室,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广东省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重点支持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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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019年9月25日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第一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创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增进知识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者向市场推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主创新应当坚持在开放中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有效集聚,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促进地区之间自主创新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统筹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促进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提升,推动创造原创性成果。
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设立有关基金。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创新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并主动对接相关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组织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适当的科研组织形式和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创新领域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广东省实验室,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广东省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重点支持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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