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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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

2013年12月13日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服务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和公众理性对待和化解医疗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保险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医疗责任保险中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事业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六条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情况时,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自身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不得扰乱、破坏正常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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