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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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2011年5月23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行为,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鸣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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