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4号

2025年2月18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殿勋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后备电源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是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等。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费用是人民防空经费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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