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命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8第1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命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第22号

2002年7月12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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