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361号

2002年8月22日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导弹及相关设备、材料、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扩散。

  第四条 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第五条 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