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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此文件中《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1号
2019年9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删去第八条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不得开工作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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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此文件中《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1号
2019年9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删去第八条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不得开工作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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