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2011年7月29日

  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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