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2001年4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价格、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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