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9]8号

2019年5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商洛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并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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