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2018年11月5日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2018年11月5日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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