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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