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农业专业学校,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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