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4年3月31日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海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十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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