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题注]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29日

  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和合理采捕海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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