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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