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18年12月2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等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