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7]第27号

2007年3月13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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