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2018年1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的“殡葬事业管理处”修改为“上海市殡葬管理处”。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依法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发给《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由市民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3.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墓经营者出售的单人墓穴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4.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购买的寿穴除外。”
  5.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三)项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6.将本办法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二、对《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的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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